为切实做好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字〔2025〕86号)精神,2025年赤峰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调整如下: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方面,我市农村牧区保障标准提高至591元/月,较2024年增长9元/月,增幅1.5%;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维持2024年788元/月不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面,农村牧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769元/月,与2024年750元/月标准相比提高19元/月,增幅2.5%,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维持2024年1038元/月不变;特困人员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护理标准为1432元/月,与2024年1244元/月标准相比提高188元/月,增幅15.1%,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护理标准为551元/月,与2024年479元/月标准相比提高72元/月,增幅15.0%。
2025年社会救助标准自2025年6月份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