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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婚姻登记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制度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 内蒙古民政网站

发布时间: 2023-12-06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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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婚姻登记失信行为

信息记录制度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通知》出台背景

为有效杜绝婚姻登记中申请人的失信行为,确保婚姻登记信息的真实有效性,加大对婚姻登记申请人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切实维护婚姻登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进一步提升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行政和为民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自治区民政厅和发展改革委决定在全区建立婚姻登记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制度。

二、起草《通知》的政策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三、起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婚姻登记失信行为的情形 、婚姻登记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主要内容、婚姻登记失信行为的公布 、婚姻登记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报送要求、婚姻登记失信行为信息异议处理 五个部分,主要是依据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体例框架,并结合我区实际对婚姻登记申请人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并录入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共享和应用,建立相应的联合惩戒机制。

一是明确婚姻登记失信行为的情形 

婚姻登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其确认为失信行为,录入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一)伪造或涂改户口簿、身份证、无配偶证明等证明材料; 

(二)故意隐瞒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三)冒名顶替或使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婚姻登记证;

(四)故意隐瞒婚史办理无效婚姻; 

(五)未如实填写婚姻登记相关声明书; 

二是明确婚姻登记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主要内容:婚姻登记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办理类型、办理日期、受理机关、失信行为等具体情形。

三是明确婚姻登记失信行为的公布:婚姻登记失信行为信息将通过自治区民政厅网站(http://neimenggu.mca.gov.cn/)和“信用内蒙古”网站(http://www.nmgcredit.gov.cn/)向社会公布。 

四是明确了婚姻登记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报送要求:从2017年3月1日起,各级婚姻登记机关要认真梳理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发生的婚姻登记失信行为信息。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要向申请人发放诚信承诺书(附件1),让申请人知晓失信登记将会产生的后果和影响。发现申请人有失信行为,要立即中止办理相关业务,并按照婚姻登记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表(附件2)格式,整理形成婚姻登记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和相关档案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至自治区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已经发生的婚姻登记失信行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处理完毕前,应暂停受理相关申请人的申请。失信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期限届满的,相关信息记录予以删除。

五是明确了婚姻登记失信行为信息异议处理:当事人认为自治区民政厅网站和“信用内蒙古”网站披露的婚姻失信信息与事实不符,可向自治区民政厅社会事务处提请申报异议信息处理。社会事务处受理当事人提交的异议信息后,暂停披露该异议信息,并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实信息后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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