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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内蒙古民政网站

发布时间: 2023-05-31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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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救助工作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做好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关于2023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字〔2023〕 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确定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的背景

(一)贯彻落实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要强化基本公共服务,兜牢基本民生底线,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增加多元供给,持续增进民生福祉”“保障好因疫因灾遇困群众和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的精神。

(二)贯彻落实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部署要求,确保完成43件民生实事项目中“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增幅不低于5%”的目标任务。

二、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情况

(一)全区城市低保平均标准达到840元/月,较上年提高了27元,同比增幅为3.3%;农村牧区低保平均标准达到670元/月,较上年提高了60元,同比增幅为9.9%。

(二)全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平均标准达到1380元/月,较上年提高22元,同比增幅为1.6%;全区农村牧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平均标准达到1020元/月,较上年提高81元,同比增幅为8.6%。全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平均标准达到1266元/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平均标准达到495元/月。

三、《通知》主要内容

(一)严格执行审核确定的救助标准

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及时公布并严格执行社会救助标准,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按照新标准补发资金。

(二)加快全区社会救助城乡统筹。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有关要求,进一步缩小城乡和区域差距。2023年,确定阿拉善盟为全区盟市级社会救助城乡统筹试点,确定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旗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旗为全区旗县级社会救助城乡统筹试点。

(三)严格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发放。各盟市、旗县(市、区)严格落实资金兜底保障责任,要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消化力度,确保于6月10日前按照新的标准将上半年资金补发完毕,7月以后按新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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