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近日,赤峰市民政局、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加强资金监管的重要意义。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是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高质量落实的重要支撑,用好资金对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市、县两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把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监管作为打通困难群众救助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规范运行流程、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社会救助资金科学合理预算、规范有效使用、安全高效运转。
《意见》提出,要规范管理,从严抓好资金监管各个环节。要依据责任划分,认真履行资金保障主体责任,民政部门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需求,做好社会救助资金测算;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资金测算情况和上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科学合理编制资金预算,切实落实资金保障责任。要加强资金发放,按照“民政部门核定对象金额,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理发放”的原则,落实工作责任,层层做好审核把关,确保每月10日前将救助资金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得擅自扩大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或用于工作人员日常办公经费、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
《意见》要求,要建立机制,拓展完善资金监管举措。市、旗两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强化财政监督,定期开展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督查、审计等。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线上监测与线下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实行全程可视化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堵塞资金监管漏洞。要拓宽资金监管渠道,在加强内部监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监督作用,推动社会监督与政府监督有机结合。要完善困难群众救助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建立健全群众反映问题、投诉举报处理反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引导救助对象成为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
《意见》强调,要强化保障,提升资金监管工作成效。市旗两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将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筹集、分配、拨付、发放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到岗,确保救助资金管理每个环节责有人负、事有人做。要建立工作协调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共同研究问题、堵塞漏洞、完善措施,不断增强工作合力。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及村级协理员各环节经办人员的廉政教育及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要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非主观故意或因部门数据共享不准确以及被救助人故意隐瞒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追回错发资金的,依法依规免于追究有关经办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