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互动交流
政策法规
办事指南
民政要闻
机构概览
关于推动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6-06-01 10:27:53

字号: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24〕32号),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民政部8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普惠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体改〔2025〕211号)要求,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促进普惠养老

(一)实施养老机构分类改革。根据服务对象和设施条件,因地制宜推进养老机构分类改革。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主要收住特困老年人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主要由政府依规划建设供给;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面向全体老年人开放,要加大设施和场地供给支持力度,大力发展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运营可持续的普惠养老服务;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实行充分竞争、优质优价,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厅)

(二)培育普惠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在履行兜底保障职能的基础上,向社会开放空余床位,提供普惠养老服务。要在重点满足失能、失智等老年人群体照护服务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普惠养老服务内容、供给范围,通过政府支持、企业让利、家庭付费、社会参与等方式,实现连续性更强、惠及范围更广的服务供给。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发展连锁化、集团化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以健康养老为主和具有康养业务板块的国有企业要在品牌创建、服务标准、设施运营、人员培养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出针对性扶持培育举措,引导更多民营企业和返乡人员扎根农村牧区举办互助型普惠养老机构。(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健全养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综合考虑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实际成本、政府补助、当地收入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服务机构性质等因素,健全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强收费引导管理。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社会办普惠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或通过设置参考区间等方式加强引导。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职能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指导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规范运营、合理收费,对服务质量不达标、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及时予以纠正。(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民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推进苏木乡镇(街道)养老机构分类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行苏木乡镇(街道)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由县级民政部门直管,实现苏木乡镇(街道)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人、财、物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调配,全面提升服务能力。推进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苏木乡镇(街道)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分类管理,优化供给结构。稳妥开展苏木乡镇(街道)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委托运营,提升床位利用率和专业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

二、加强要素保障

(五)加强养老机构用地保障。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做到应保尽保。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单位可凭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或民政部门出具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说明材料及其他法定材料提出划拨用地申请。营利性养老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补缴土地出让价款。(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六)统筹利用存量资产。对适合改建或转型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闲置用房、学校等,务实推动解决房屋报建及改扩建、消防验收、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各地区可结合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探索制定土地混合开发和复合利用正面清单和管控要求,经详细规划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对于前述培训疗养机构、闲置用房、学校等改建或转型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用地符合正面清单的,即视为符合详细规划。对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改革后用于建设普惠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现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的前提下,可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方式处置。对历史上权证缺失、难以补办的存量资产,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视情推动其转型普惠养老机构。鼓励农村牧区结合人口分布等实际情况统筹资源,严格执行农村消防、抗震等标准及规定,通过改造提升原有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闲置校舍等,集中建设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民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牧厅住房城乡建设

三、强化资金支持

(七)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地要完善政府投入机制,提升精准化投入水平。各级民政部门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其中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的资金不低于55%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制定盟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和标准,建立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养老服务领域财政资金使用全流程管理,精准掌握资金流向,加强资金绩效评估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

提升养老机构运营能力统筹一般公共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养老机构运营给予一定资金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

(九)拓展旅居康养新业态。培育旅居养老目的地,开展旅居养老推介活动。区外养老服务企业到我区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的,与区内养老服务企业享受同等补贴待遇。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

(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现行相关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水电气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等政策,水电气热暂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可采取定量、定比等方式计费。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培养人才队伍

(十一)加强技能人才激励加大养老护理职业技能赛、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培训等养老服务人才活动经费支持力度,竞赛获奖者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为鼓励和吸引相关从业人员,稳定护理员队伍,解决全区养老护理员待遇低、招聘难的问题,制定养老护理员一次性入职补贴政策,为高中(中职、中级技工班)、专科(高职、高级技工班)、本科(预备技师、技师班)及以上学历的新入职养老护理员,分别发放一次性入职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于新获得养老护理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及聘为特级技师、首席技师专职从事护理岗位的养老护理员,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奖励补贴所需资金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予以安排。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未在从业机构缴纳社会保险的养老护理员,不享受上述补贴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

五、推动医养结合

(十二)促进医养结合发展。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毗邻建设、资源共享,拓展合作领域,丰富合作内容,健全稳定顺畅的医疗与养老机构双向转诊绿色通道,简化转诊就医流程,通过紧密型医联体实现资源共享和质量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开展安宁疗护服务。根据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需要,依法依规赋予相应处方权。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加强对失能、失智等高危人群早期预防和筛查,开展健康指导和综合干预。积极推动人工智能辅助诊疗、康复训练、健康监护等设备在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应用。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政厅、医保局)

(十三)加强失能失智照护服务机构建设。提升各地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能力,支持养老机构加强失能失智照护专区和床位建设,引导100张床位以上且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养老机构建设认知障碍老年人照护专区(单元)。支持养老机构增加护理型床位,新建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健康委员会)

六、拓展养老金融

(十四)加大养老机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用好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等政策,创新融资服务模式,发展银发经济,加大对老年用品和服务供给、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和适老化改造、智能助老设备设计研发等金融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自治区财政厅

(十扩大债券发行规模。扩大养老服务产业企业债券发行规模,鼓励企业发行可续期债券,用于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养老设施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十六)强化养老机构保险保障。支持将家庭养老床位、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纳入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引导保险公司创新服务模式,优化养老机构责任保险,降低养老机构经营风险。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民政厅)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及相关标准制度,结合各地区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及养老服务行业发展水平,突出重点、强化落实,推动养老机构加快发展,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更好的满足广大老年人群体的养老需求。各部门要及时解决养老机构建设发展中遇到的堵点难点问题,确保若干措施落地生效。要规范预算执行和资金拨付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各地要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友情链接
民政部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赤峰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