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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民政局 残疾人联合会 财政局关于印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规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12-01 15: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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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9〕22号),切实加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规范管理,根据自治区民政厅、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厅《关于印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规范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0〕118号),制定《赤峰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规范管理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赤峰市民政局          赤峰市残疾人联合会

赤峰市财政局

2021年4月28日

赤峰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规范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条  自愿申请。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嘎查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条  受理和初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和初审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的责任主体。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面或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补齐所有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进行初审。对初审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初审合格的3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中进行新增录入,10个工作日内将完成录入的初审材料报送旗县区残联进行审核。

第三条  审核。旗县区残联是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的责任主体。负责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初审合格材料中残疾人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和重度残疾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对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将初审材料退回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合格的5个工作日内将签署审核意见的初审材料转送民政部门进行审定。    

第四条  审定。旗县区民政部门是残疾人两项补贴审定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残联提供审核合格材料中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及政策衔接进行审定。对审定不符合规定的将审核材料退回旗县区残联,由旗县区残联退回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审定未通过的原因。审定合格的每月25日前由民政部门和残联确认签字盖章后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清册报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首次为新审核通过的残疾人发放相应补贴时,应将此前审核中未发放的部分一次性补发到位。

第五条  资金发放。旗县区民政、残联、财政应当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分别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的准确性和拨付及时性承担主体责任。各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监督规定》等文件部署,优质高效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预算保障、资金发放及监督管理等工作。旗县区民政部门和残联负责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清册的准确性进行审核确认。发放清册按时转交后,财政部门应确保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六条  公开公示。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要通过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居)政务公开栏、村(居)政务公开系统及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主要包含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种类、补贴标准、发放起领时间等,公示内容要保护残疾人隐私,公示期为7天。

第七条  定期复核。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居委会)对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情况每月定期进行复核,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尽退。旗县区民政、残联每年至少2次对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抽查。市民政、残联对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八条  数据监测。旗县区民政、残联部门要加强数据监测,通过大数据分析手段,掌握两项补贴发放情况,旗县区残联于每月(季末月)15日前将持证残疾人数据提供民政部门,旗县区民政部门于每月(季末月)20日前通过信息数据比对系统完成数据核对并将核对情况反馈同级残联并上报市民政局,对于比对分析发现的应享未享人员要及时反馈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核实,及时纳入补贴发放范围。

第九条  退出机制。对以下几类对象要根据个人申报或主动发现之后及时清退,不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一)发放对象死亡;(二)户籍迁出;(三)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四)残疾证到期6个月内未申请换证的(残疾人证换证期间,不得停发两项补贴资金);(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旗县区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对象。

第十条  政策宣传。旗县区残联、民政部门具体部署落实本地区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旗县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应对新领取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一次性告知相关惠民政策;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居委会)残疾人专职委员、民政协理员对已办理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进行宣传告知相关惠民政策。同时,填写《残疾人惠民政策宣传告知书》,对自愿放弃享受惠民政策的残疾人填写《自愿放弃残疾人惠民政策声明书》并标明自愿放弃具体惠民政策事项。

第十一条  主动发现。各地要在残疾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充分发挥村、社区干部、驻村帮扶干部、残疾人专职委员等基层干部的作用,加强走访排查,上门宣讲服务,确保残疾人及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申领条件和办理流程,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有效落实两项补贴制度。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旗县区民政、财政和残联部门在两项补贴管理中既要通力合作又要各负其责,分别对相应环节及本部门管理的数据库承担主体责任。享受两项补贴待遇的残疾人及家属承担主动报告责任,对已领取同类补贴、户籍变动、去世等情况要主动申告报停,造成资金违规领取的要主动退回,拒不退回的纳入领取人的个人失信记录。两项补贴资金发放当月或当季补贴对象死亡的,当月或当季补贴资金不予追缴。

第十三条  优化流程。旗县区民政、财政和残联部门要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两项补贴申领流程,在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核审定和资金发放。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程序将两残补贴审定权限下放至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积极推进两项补贴“跨省通办”,采取“以任意地申请、户籍地审核审定及发放”的方式,解决残疾人异地申领补贴面临的“多地跑”“折返跑”等难点堵点问题,建立数据比对和共享机制,能够通过数据比对和共享获得残疾人证办理情况等权威数据的,可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原件。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以往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规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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