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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05-10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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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效能,强化急难救助功能,切实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现将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进一步明确对象范围和类别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修订完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的具体办法。对急难型救助对象,要进一步明确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范围和程度,要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急难发生地受理申请、审核并发放临时救助金。对支出型救助对象,要进一步明确生活必需支出的范围和救助对象财产状况认定标准。对查无身份信息的临时遇困人员,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进一步优化审核审批程序

各地要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采取分类救助、分级审批的方式,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增强救助时效性。

(一)分级审批

原则上救助金额在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5倍(含)以内的,由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1.5万元(含)以内的,由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实施特别救助,由旗县(市、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按照“一事一议”确定救助金额。各地区要有序推进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权限下放至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高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额度。

(二)分类审批

急难型救助对象在急难发生地提出救助申请,对情况紧急、须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采取“先行救助”的方式,取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待急难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

支出型救助对象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提出救助申请,要严格按照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公示等审核审批程序办理,申请临时救助时应提供《临时救助申请书》、身份证明、家庭基本情况和遭遇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并签署《家庭收入、财产核对授权书》,各地区要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取消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孤儿,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须支出情况,申请前6个月内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过家庭收入、财产核对的,可将近期核对报告作为临时救助审核审批依据。

原则上申请人以相同事由一年内申请临时救助不超过两次。可根据救助对象遭遇急难的实际情况,采取“跟进救助”、“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

三、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

各地要完善临时救助标准,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将临时救助标准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延续时限等因素制定救助标准,进一步分类细化救助类型及救助档次。构建科学合理的临时救助标准体系。

一般救助标准。原则上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号)有关规定执行。

重大困难救助标准。急难型救助对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难,要加大救助力度,救助金额可突破一般救助标准,由旗县(市、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研究审定。在“一事一议”期间,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可根据急难情况先行救助,金额不超过各级审批权限。

支出型救助对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难,造成家庭重大刚性支出经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自负部分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困难家庭,及时实施特别救助,由旗县(市、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进行“一事一议”研究确定救助金额,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审批依据。

拓展完善救助方式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救助金是临时救助的基本方式。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原则上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对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或紧急情况下经本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可直接发放现金,完善现金发放手续,并在 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传至低保信息系统临时救助模块存档备案。

(二)实物救助。实物救助是临时救助的辅助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发放救助金并用。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发放衣物、食品和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实物救助所需资金包含在救助对象核定的临时救助金中。对发放的衣物、食品和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并确保其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和卫生标准。要建立实物发放统计台账,安排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和发放。对走失、务工不着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等救助。

(三)转介服务。转介服务是临时救助的补充方式。对给予临时救助资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对符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

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力量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五、加强与慈善救助衔接

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衔接,通过慈善救助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教育、医疗等个人自负费用。动员社会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及时为困难群众提供转介服务,形成救助合力。鼓励和引导本地区具有影响力的慈善组织、驻地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承接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拓展多元临时救助方式,探索以困难群众需求为导向,针对不同救助对象开展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深入开展“救急难”工作,畅通急难社会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推进资源统筹,提升综合救助能力,及时化解人民群众遭遇的各类重大急难问题,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加强资金保障

各地要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临时救助需求,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临时救助资金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自治区将在分配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时,向临时救助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适当倾斜,同时,对临时救助资金结余较大的地区进行扣减。旗县(市、区)要切实建立并落实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每年 5月底前要将临时救助备用金预拨至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时,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向旗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提出续拨申请。各地区要用好用足临时救助备用金,适当提高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审批额度,有效增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实施临时救助的可及性。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对临时救助备用金的日常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管,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和规范使用流程;各盟市民政部门要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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