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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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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2-04-09 14: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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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内党办发[2011]7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城镇社区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城镇基层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加强和改进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以提高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着力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努力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城镇社区组织体系,为构建和谐赤峰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加强和改进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坚持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推进社区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群众。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社区居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居民的服务需求作为第一信号,把居民满意程度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第一标准,真正把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变成服务居民、造福居民的民心工程。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设施建设、财力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尊重社区居民的主体地位,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共驻共建、资源共享,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合力。

----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工作实效。紧密联系各地实际,区分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创新工作载体,切实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和阻碍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突出问题,使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始终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加强和改进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目标任务是:到2020年,努力使全市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体系更加健全,社区居民的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社区居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社区居民自治范围进一步扩大,社区民主管理制度日趋完善;干部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社区管理和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能够满足社区居民的基本服务需求;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内外关系更加协调,全社会尊重、关心和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形成。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关键时期。要着力理顺社区工作关系,强化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充实壮大社区工作力量,建立健全社区保障机制,为实现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进一步明确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在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履行工作职责和自治职能,协助、配合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对社区有关行政事务进行管理。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爱护公共财产,加强民族团结,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

(二)召集社区居民会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居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及时化解社区居民间的矛盾,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

(四)协助城镇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各类公共服务工作。

(五)兴办社区居家养老、社区托幼等有关服务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

(六)管理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推行居务公开;及时向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并依法组织居民参与对城市基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进行监督。

三、进一步加强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建设

(一)加强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快在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等地区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应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此之前应成立居民小组或由相邻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全员管理和无缝隙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筹建工作要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

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自治组织。调整充实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设置,建立有效承接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群众文化等各类下属委员会,切实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和协助城镇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积极开展楼院门栋居民自治,推动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的委员会、居民小组、楼院门栋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新格局。

()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拓宽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来源渠道。进一步配齐配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配置59人,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适当增加若干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每个社区应至少安排1名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鼓励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等社会优秀人才到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党员干部、社会知名人士、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群团组织负责人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经过民主选举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和居民小组的负责人可由社区居民推选产生,也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或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经过民主程序兼任。各旗县区要研究建立新录用公务员到社区锻炼制度。鼓励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优秀年轻干部到社区居民委员会帮助工作或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

()强化对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要充分利用市、旗县区党校等培训阵地,加强对社区干部的岗位培训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社区工作的需要,制定培训规划,丰富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效果。各旗县区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每年至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1次,其他成员每两年至少接受培训1次。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社会工作知识,增强坚持党的领导的信念,牢固树立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一心为民的职业精神,努力掌握在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的方法和本领,不断提高服务群众、依法办事的能力水平。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立足岗位,自学成才,支持其参加社会工作等各种职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考试,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评价激励机制。关心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成长进步,积极把优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培养发展成为党员,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加大从优秀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考录公务员和选任街道办事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力度。对工作成绩突出、居民满意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及时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

建立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职评价激励机制,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承诺服务进行居民评议,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综合工作进行考评,评议和考评工作由街道办事处组织,评议和考评结果与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收入适当挂钩。

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社区居民自治制度

(一)坚持以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带动社区居民民主。推广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全面推进社区党务公开,健全社区党员代表议事制度,引导党员参与民主实践,积极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带动和促进社区居民民主健康发展。

(二)不断完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进一步规范社区民主选举程序。各地区要根据实际,逐步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直选覆盖面,不断提高居民自治程度和水平。到十二五末,社区直选比例要达到50%以上。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不参与选举的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由居民推选产生的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依法被确定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从原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地区要对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引导居民把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心为居民服务的人提名为候选人。探索社区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方式方法,保障其民主政治权利。

(三)完善社区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社区居民自治机制,推广社区党员或党员代表议事制度,深入开展以居民会议、议事协商、民主听证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以居务公开、民主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全面推进居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积极探索网上论坛、民情恳谈、社区对话等有效形式,鼓励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广泛参与,切实保障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四)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日常工作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把工作重点进一步转移到社区管理和服务上来,按照居民活动空间最大化、服务设施效益最优化的要求,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场所管理,方便居民使用。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要实行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等工作制度,方便群众办事。进一步建立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驻区单位协商议事制度,推行分片包块、上门走访、服务承诺、结对帮扶等做法,密切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与社区居民的关系。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与社区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档案、公章管理,确保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有效运转。

五、进一步加强城镇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一)不断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专业服务机构。要整合政府各部门在城镇基层的办事机构,积极推行一站式服务。继续加强一个中心、两个站(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文化服务站)建设,为政府各部门开展公共服务搭建服务平台,为社区居民提供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服务,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要把社区养老作为社区重要功能建设来抓,并将其纳入城镇社区建设考核内容。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其成为守法公民,同时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其顺利适应社会生活。强化服务残疾人的功能建设,帮助残疾人开展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二)加强社会组织和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培育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要主动帮助办理备案手续,并在组织运作、活动场地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社区各类社会组织的政治领导,注意培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队伍。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等途径,积极引导各种社会组织和各类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开展互助服务,使之成为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重要力量。大力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健全社区志愿服务网络,力争用3-5年的时间,实现社区志愿者注册率达到居民人口10%以上的目标。

(三)积极推进社区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社区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将社区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进一步扩大社区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试点范围。自治区经信委员将牵头制定全区的社区信息化建设技术和信息资源采集标准,整合现有公安、计生、卫生、民政、社会保障等各类数据资源,建立以社区综合数据库为支撑、渠道界面统一、覆盖社区各类业务的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在不同部门之间的无障碍共享,市、旗县区相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要求,切实做好社区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加强社区服务呼叫中心和社区网站建设,逐步改善社区居民委员会信息技术装备条件,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信息化服务。进一步完善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居民小组长、楼栋长和广大群众的作用,建立流动人员信息登记基础数据库,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底数和相关信息。到十二五末,要基本建立覆盖旗县区、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委会(嘎查村)的三级信息化网络平台。

(四)开展多样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社区服务。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根据社区的覆盖面积、居民结构、人口数量等因素,不断拓展社区服务领域,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社区服务,特别是针对困难群体、老年人和青少年的服务,努力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要做好各项社区服务的统筹规划,有重点分层次,针对不同群体提供无偿、社会化低偿、市场化有偿服务。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公司市场运营等模式,引入各类服务组织;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快社区托老(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的优惠减免措施,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社区养老等公益服务设施,民政部门每年要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一定比例提留部分资金用于资助社区开展社区福利性、公益性服务项目。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覆盖社区全体成员、服务主体多元、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体系,努力实现社区居民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

六、正确处理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相关组织的工作关系

(一)进一步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基层党组织的关系。街道办事处、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工作的领导核心。要在进一步完善社区党组织设置,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改进工作方式,确保党的工作全覆盖的基础上,切实领导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以三有一化”(有人、有钱、有场所,构建城市区域化党建格局)为重点,积极推进社区党组织建设,为社会主义和谐社区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支持和保障社区居民委员会充分行使职权,及时帮助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相关制度,确保社区党建与和谐社区建设紧密结合,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得到贯彻落实。切实加强社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坚持和完善党员设岗定责、依岗承诺、志愿服务和帮扶结对等制度,进一步落实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的要求,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充分发挥党员在和谐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进一步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基层政府组织的关系。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要大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切实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切实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责,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各旗县区政府要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本地区《社区工作准入目录》,民政部门归口管理审批,普遍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凡属基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硬性摊派和转嫁给社区居委会,不得以行政命令直接向社区居委会分派任务或下达指标;凡依法应由社区居委会协助的事项,必须为社区居委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凡需委托给社区居委会办理的有关服务事项,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未经民政部门审核批准进入社区的服务事项,社区一律不予承担。任何单位或部门未经审核批准,不得在社区设机构、挂牌子、搞评比。逐步清理和整合在社区设立的各种工作机构,规范政府部门面向社区居委会开展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大力压缩针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各类会议、台账和材料报表,切实减轻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负担。

(三)支持、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协调引入信誉好、服务质量高的物业服务企业,并积极支持其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主动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物业服务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告知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其意见。

(四)努力推动与驻区单位的共驻共建和资源共享。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驻区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资源共享、社区共建事项。积极推动驻区单位向社区居民开放文化、教育、体育等活动设施。推动驻区单位将服务性、公益性、社会性事业逐步向社区开放,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探索建立驻区单位社区建设责任评价体系,推动共驻共建、资源共享。要把驻区单位履行社区建设责任的情况纳入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内容,有关部门在评先表优时要主动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七、进一步加强城镇社区基础保障体系建设

(一)着力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规划,与社区卫生、警务、文化、体育、养老等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由规划部门牵头,征求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意见,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居民室外文体活动场所纳入规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每百户20平方米提供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用房,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规模较小的住宅小区可参照标按平均楼价折算,准缴纳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用房建设基金,由旗县区政府统筹用于社区居民委员会基础设施建设。对于老社区,由旗县区政府负责建设,通过购买、置换、改造、新建等方式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用房,所需资金由旗县区政府统筹解决。建成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用房,由旗县区政府统一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无偿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出售、抵押、转让,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要加强住宅小区室外文体活动场所建设,配备必要的体育健身设施。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项目建设和资金补助,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600万元预算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基础设施建设。各旗县区每年用于社会居民委员会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400万元。到2012年底,所有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面积要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新建社区办公和服务场所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包括托老中心。)

(二)不断优化社区服务设施的规模和配置。继续推进一站式服务大厅建设,集中承担社区服务中心的各项功能,到2012年底,所有社区都要建成50平方米以上的一站式服务大厅。大力提倡资源综合利用,一室(场)多用,注重功能,统筹设置;大力提倡采取共驻共建共享公管的方式,借助驻区单位的资源开辟居民活动场所。把社区养老作为社区重要功能建设来抓,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快社区托老(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到2015年,50%以上的社区都应建立社区托老(日间照料)中心。

(三)切实为社区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人员报酬以及服务设施和社区信息化建设等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每年不低于6万元;社区居民委员会两委专职工作人员收入水平不低于1500/月,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生活补贴不低于800/月,并形成自然增长机制。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上述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为上述人员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各旗县区每年财政列支要不低于100万元服务设施和社区信息化建设经费,市辖三区还要根据实际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四)健全和完善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制度。街道办事处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街道办事处银行账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不得挪用、挤占、截留,并定期向社区居委会及居民公开使用情况,接受居民监督。旗县区民政部门要对社区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加强监督,确保合理使用经费。有条件的旗县区可以探索建立居财县(旗区)管的社区财务管理模式,充分调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积极性,减少划拨层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八、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领导

(一)落实领导任制。要把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旗县区委、政府要定期研究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旗县区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要切实履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旗县区领导干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领导干部要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联系点。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成效作为旗县区委、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和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党委组织部门在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中要发挥抓总引领作用,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指导作用,搞好协调服务。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公安、司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文化、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环保、体育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把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发改、财政、金融、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和权限,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规定按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社区服务设施的供暖、水电、煤气、电信等费用。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残联、老龄协会、计划生育协会、慈善协会等群众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

(三)加强督促检查。市城镇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推进情况,不定期组织力量对各地区、各部门任务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通报督查情况。每年年底对社区建设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对完成情况较好的地区和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四)加强宣传引导和典型带动。要充分发挥宣传媒体的作用,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宣传,营造大力推进社区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引导各行各业及广大居民积极参与、支持社区建设。加强对社区建设专项推进工作典型做法和进展情况的总结、宣传、推广,推动社区建设专项推进工作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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