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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 赤峰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2-05-11 10:48

字号:

赤峰市民政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权力

名称

责任

主体

设  定    依  据 备注
1 对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对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 对违法绘制、修改行政区域界线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对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5 对彩票代销者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6 对彩票代销者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7 对彩票代销者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8 对彩票代销者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9 对非法成立民间组织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1号)第四条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的非法民间组织的取缔,由他们的共同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或者指定相关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活动的非法民间组织,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取缔,或者指定相关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
10 对基金会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11 对基金会不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12 对基金会未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13 对基金会不办理变更登记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14 对基金会提供虚假财务资料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15 对基金会超出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16 对基金会符合注销条件不办理注销登记继续开展活动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17 对基金会骗取登记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18 对基金会取得登记证书后规定时限内未按章程开展活动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19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第九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20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净资产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第九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21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健全财务制度、资金来源和使用违规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第九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22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第九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23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第九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24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第九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25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第九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26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骗取登记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27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规收费、筹资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28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资金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29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30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八)设立分支机构的;……第九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31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第九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32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收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第九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33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34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登记证书、印章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35 对社会团体骗取登记或登记后未在规定期限开展业务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36 对社会团体非法集资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37 对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资金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38 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39 对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40 对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41 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42 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43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印章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44 对擅自移动、涂改、损坏、玷污和遮挡地名标志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自治区政府令第207号)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五)擅自移动、涂改、损坏、玷污和遮挡地名标志的。《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第三十三条   地名标志为国家法定的标志物。对损坏地名标志的,地名管理部门应责令其赔偿;对偷窃、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地名标志的,地名管理部门报请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 对使用外国地名、人名命名地名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自治区政府令第207号)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四)使用外国地名、人名命名地名的;
46 对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自治区政府令第207号)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三)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由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7 对未按国家规定书写、译写、拼写标准地名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自治区政府令第207号)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二)未按国家规定书写、译写、拼写标准地名的;……
48 对公开使用未经批准地名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自治区政府令第207号)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一)公开使用未经批准地名的;……
49 对损毁、增设、移动界桩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6号)第十七条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增设、修复、恢复界桩以及指使他人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增设、修复、恢复界桩的,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3号)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0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业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51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业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52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53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2012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4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2012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5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标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2012修正)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6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2012修正)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7 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58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它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养老机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59 对捐赠款物使用发放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可以统筹平衡和统一调拨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计。

对捐赠人指定救灾捐赠款物用途或者受援地区的,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的情况下,经捐赠人书面同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调剂分配。

发放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捐赠人有权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查询救灾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60 对基金会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二)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三)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61 对社会团体的年度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

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62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63 对殡葬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内蒙古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内发改规范字〔2013〕6号)第二十六条殡葬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的有关政策提供服务,自觉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接受价格、财政、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64 对地名使用的监督检查 赤峰市民政局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地名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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