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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民政局行政权力清单项目的情况说明

来源: 赤峰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17-02-22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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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

通过对市民政局初级权力清单的梳理,我局需要取消的权力如下:

1、行政给付类:自然灾害救助(NMCF-00-MZ-GF-002000)。

根据《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四、救灾资金的发放: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上级下拨的救灾补助资金和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完善原冬春救助方案,确定实际的救助对象和救灾款物。救灾款物应在15日内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此项权力并非市本级民政部门权力,建议取消此项权力。

2、政给付类:特殊困难救助对象的跨省返乡救助(NMCF-00-MZ-GF-004000)。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  第十一条 受助人员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时没有交通费的,由救助站发给乘车()凭证,铁道、公路、水运等运输单位验证后准予搭乘相应的公共交通工具。救助站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受助人员的亲属及前往地的有关组织、所在单位。第十四条 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但可以查明其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助残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人,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十条  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此项权力与行政给付类: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NMCF-00-MZ-GF-003000)参考依据重合,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中就包含了特殊困难救助对象的跨省返乡救助这一项,故建议取消此项权力。

    3、承接落实类:地方性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NMCF-00-MZ-CJ-001000)。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第七项 地方性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此项权力已经取消,故此调整。

通过对市民政局初级权力清单的梳理,我局需要合并的权力如下:

     1、行政处罚类: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健全财务制度的处罚(NMCF-00-MZ-CF-021000),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来源和使用违规的处罚(NMCF-00-MZ-CF-022000)合并为一项行政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健全财务制度、资金来源和使用违规的处罚”。

  2、行政处罚类:对社会团体骗取登记的处罚(NMCF-00-MZ-CF-036000),对社会团体登记后未在规定期限开展业务的处罚(NMCF-00-MZ-CF-037000)合并为一项行政处罚“对社会团体骗取登记或登记后未在规定期限开展业务的处罚”。

 

                                                      赤峰市民政局

                                                          2016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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