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为辽宁省大连市的张先生与妻子李女士,八十年代在元宝山发电厂工作并在元宝山区登记结婚,退休后夫妻双方返回大连养老,户籍迁回大连市,因办理房屋手续需要结婚证,而两夫妻手里的结婚证为手写证件,且存在错别字和身份证缺位,在辽宁省大连某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被拒,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当事人电话咨询元宝山区婚姻登记机关,元宝山区婚姻登记机关积极主动与大连某婚姻登记机关公对公沟通,告知其在“全国婚姻登记管理系统”内可以查询到该夫妻的结婚登记数据,依据网上数据和当事人手里的户口簿、身份证和原老旧结婚证件等法定要件,可予以补领结婚证,但遭到了大连某婚姻登记机关的拒绝。之后元宝山区婚姻登记机关又告知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公证机关授权委托的方式,予以补领结婚证件,又因其他原因无法实现。
后经过元宝山区婚姻登记机关多次与辽宁省某婚姻登记机关联络沟通,最终达成共识,由元宝山区婚姻登记机关将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调出并由元宝山区婚姻登记机关作出档案说明盖章后邮寄给大连某婚姻登记机关,成功避免了当事人舟车劳顿的颠簸跑动和经济上的浪费,当事人颇受感动。
元宝山区婚姻登记机关的积极作为和灵活变通,让群众感受到了元宝山区婚姻登记机关的人性化办公和办事温度,真正解决了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全心为民,用实际行动践行了“民之所忧,我必念之;民之所盼,我必行之”。(张春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