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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来源: 赤峰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11-06-13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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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推进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着力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加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是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富民强市战略目标的需要,必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目前,全市城乡救助工作面临着救助内容不断扩展、救助对象大幅增加、救助资金急剧增长、救助规范更加严格等新情况和新要求;救助制度不够完善、筹资机制不够完整、基层救助机构人员经费力量薄弱等问题日益凸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救助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救助政策的有效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扎实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富民强市”目标,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完善适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管理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政府要明确责任,加大投入,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确保社会救助工作顺利开展。二是依法救助,规范管理。逐步完善社会救助工作各项制度和配套政策,统筹规划,提高效能。依法行政,规范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三是城乡统筹,标准有别。按照逐步缩小城乡差别的目标,既考虑城乡一体化、统筹规划,又要根据城乡不同经济条件和困难群众急需解决的问题采取具体措施解决。四是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物力状况,有步骤、分阶段地组织实施,坚持低标准起步,规范化运作,渐进式推开。

三、建立健全各项社会救助制度

    (一)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旗县区为单位确定并执行,每年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发改、统计等部门制定和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由旗县区政府逐级审核上报,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严格按照保障标准及家庭实际收入水平履行受理、认定低保对象程序,低保申请必须执行初审听证、民主评议制度,上报、审批内容要全部进行张榜公示和当地网络滚动公示。根据低保对象实际收入水平和生活困难程度,逐步实行按户施保。强化收入核查工作,每年苏木(乡镇)入户走访率要达到100%、旗县区抽样调查率不低于20%,并根据调查结果实施保障类别调整和应退尽退等动态管理工作。

(二)落实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和孤儿供养政策。将农村牧区“五保”、城镇“三无”、孤儿供养补助经费纳入旗县区政府财政预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直接拨付,确保供养经费足额及时落实。农村牧区“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不再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对于各类保障对象地方原保障标准已高于新规定标准的地区,不得降低供养标准和补助水平,并要相应有所提高。健全农村牧区“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和孤儿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农村牧区敬老院、城镇福利院、儿童福利机构等基础设施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建设。通过财政投入、福彩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资金,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多形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要分期分批对现有条件较差的敬老院、福利院进行改造,提高接纳水平和供养入院率,力争在两年内使全市“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加强敬老院和福利院机构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功能,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三)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合理确定医疗救助范围,在城乡低保对象、农村牧区“五保”对象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旗县区民政部门要简化办理程序,拓展救助方式,科学制定补助方案,合理设置封顶线,提高救助比例。对贫困家庭中患有白血病、尿毒症、脑瘫的儿童要重点救助,年封顶线不低于3万元,其中分散供养的患三种大病孤儿,自付医疗费用部分实行全额救助。要搭建一站式医疗救助结算平台,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地方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按照城乡人口总数市级财政不低于1元、旗县区不低于1.5元的标准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要动员和发动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募捐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资金,做大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规模。旗县区财政部门要设立医疗救助资金专户,确保收支基本平衡,累计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筹集总额的15%

    (四)探索建立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各旗县区要建立健全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的各项政策规定,合理确定临时生活救助对象、救助形式、救助标准。临时生活救助由旗县区政府主导,民政部门主管。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颁布的低收入标准,因临时性、突发性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虽经其他各种救助帮扶后仍不能改善困难状况的,应及时纳入临时生活救助。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由自治区、市、旗县区共同负担,通过财政预算和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要建立本级城乡低保结余资金与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有效调节机制,使结余资金得到合理使用。临时生活救助具体标准根据本地财政状况、筹集资金额度和救助对象原因、种类及困难程度确定,原则上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旗县区民政局经审核批准后,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可采取现金、实物及提供服务相结合等方式进行救助。

    (五)完善灾害救助制度。严格贯彻落实《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灾害管理体制,完善综合协调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可能,编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年度预算,以备灾害发生后能够迅速投入使用。进一步完善灾害应急预案,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灾害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为快速决策和启动救灾工作的应急机制提供依据。提高应对突发性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在重大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为受灾群众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及医疗防疫等方面的基本生活救助。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旗县区要逐步完成面积630-800平方米的救灾物资储备库改扩建任务,基本形成符合我市实际的救灾物资储备库体系。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工作,及时准备充足的救灾帐篷、衣被等物资。

    (六)积极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大学生救助和殡葬救助工作。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充分发挥流浪救助管理的社会功能。要加快救助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建立方便、快捷、安全的社会流浪救助管理工作机制,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提供食宿、医疗、返乡等全方位的救助,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救助工作。各旗县区要对救助管理站设施进行检查、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抓紧更新改造,确保救助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加强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工作。通过列支财政预算和发动社会力量捐助,大力募集救助资金。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在读贫困大学生纳入城乡低保,做好为大学生实施一次性入学路费救助和在校期间生活救助工作。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贫困大学生救助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公布救助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加强殡葬救助工作。要尽快制定出台惠民殡葬政策,加快建立完善以重点救助对象基本殡葬服务减免为基础,其他多种形式殡葬救助为补充,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对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牧区“五保”对象实施殡葬救助,遗体接送、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基本丧葬救助费用可在临时救助经费中支出。

四、加强领导,切实推进社会救助工作深入开展

(一)落实社会救助工作责任制。各旗县区要高度重视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配合、民政牵头的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对本地区社会救助工作负总责,负责按照要求足额安排配套资金和本级救助资金预算,根据本地区实际设置建立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和社会救助队伍。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本地区社会救助工作各项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协调指导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确定的各类救助保障标准和保障范围及时足额安排和拨付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统计、卫生、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审计、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家庭收入、财产核查、救助对象认定和社会救助机构、队伍建设等工作,共同推动城乡社会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各旗县区要建立社会救助工作核查机制,定期公布、通报社会救助工作目标和工作开展情况。对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政策不及时、履行部门或单位工作职责不到位,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的主要责任人,要予以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二)切实保障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保证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足额落实。要动员、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社会救助提供捐赠、资助。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健全社会监督和评价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安全,努力提高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为推进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创造必要条件。财政部门要保证同级民政部门必要的工作经费。旗县区要按照本级低保工作经费不低于每名低保对象20元标准安排;苏木乡镇(街道)按照本级低保工作经费不低于每名低保对象10元(含上级补助)标准安排;嘎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按照本级低保工作经费不低于每名低保对象15元(含上级补助)标准安排。

    ()加强城乡社会救助机构和队伍建设。各旗县区、苏木(乡镇)两级政府要成立专门的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机构,加强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选配政治素质好、群众观念强的干部充实城乡社会救助工作队伍。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每1000名城镇低保对象、每2000名农村牧区低保对象至少分别配备1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安排编制,旗县区专职人员不低于10人,苏木乡镇专职人员不低于5人,嘎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至少配备1名专职民政协理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同时,要加强对各级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实现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便民化。

各旗县区要加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机构建设,依法办理“五保”供养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将机构建设资金和工作人员工资、办公经费、设备设施购置维护经费、水电燃料费等列入财政预算。

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服务网络布局,结合实际情况设立捐赠站。依法接受社会捐赠的单位,要定期将救助帮困活动范围、形式、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建设。依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机构,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准确、动态地汇集城乡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信息,为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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