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 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紧紧围绕铸牢中 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进一步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 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现就2026年全区社会救助标 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社会救助标准
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2026年社会救助标准自2026年9月 起执行(各盟市执行标准详见附件),各地区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严格落实社会救助动态管理规定,认真做 好保障标准调整后新申请人员的家庭收入测算和原有低保对象、 特困人员补助标准的提高等工作,确保应保尽保。对在城镇稳定 就业居住期间发生生活困难的未落户常住人口,要进一步加强基 本生活兜底保障工作。
二、加强社会救助规范管理
各地区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 并按时足额发放救助金,确保救助政策落实到位。切实增强低收 入人口动态监测效能,完善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扩展信息共享 比对范围,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效率。发挥社 会救助协调机制作用,健全“分层管理、动态监测、因需推送、 分类救助、结果反馈”的闭环运行机制,实现救助帮扶流程可跟 踪、救助帮扶结果有反馈。坚持群众可知、有感,加快完善社会 救助政策清单和弱有众扶“一张幸福清单”。
三、强化社会救助资金保障
各地区要将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严格 落实兜底保障责任。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消化 力度,提高预算执行效率。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要对资金发放、 结转结余等情况开展监测、抽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2026年10月1日
附件:
2.
内蒙古自治区 2026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一览表.pdf
3.
内蒙古自治区 2026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一览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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