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婚介服务机构:
婚恋服务承载着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牵系着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宁。近年来,我市各婚介机构在帮助单身群众交友择偶、促进婚姻家庭和谐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婚恋消费市场的持续扩张,各类中介服务不断涌现,行业快速发展的背后虚假营销、“婚托”欺诈、合同不规范、收费乱象、个人信息泄露等突出问题屡有发生,侵害了群众合法权益,损害了行业整体信誉。
为切实规范婚介机构经营行为,促进婚介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家、自治区的统一安排部署,我市民政会同网信、工信、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自2026年7月起至2027年2月,联合开展整治婚介机构乱象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从事婚介服务的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服务机构为对象,涵盖线上婚恋平台、线下实体婚介机构以及开展婚介服务的相关组织。将提供有偿婚恋介绍服务的机构全部纳入整治范围,做到不留死角、不漏盲区。不包括纯粹以交友、社交为目的的各类免费平台或组织。
二、重点整治内容
(一)登记服务违规。未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擅自从事婚介服务;登记住所与实际服务场所不符,存在异地服务等问题;线上平台未依法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核准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擅自开展线上婚介服务。
(二)虚假营销。对其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对婚介服务效果作“包成功”“保证脱单”等与实际不符的承诺;虚构婚介成功率、编造成功案例;对征婚者数量、质量、来源等作不真实描述。
(三)“婚托”欺诈。安排“婚托”冒充征婚者与消费者见面,制造虚假约见记录;虚构优质征婚对象信息,以“见面费”“诚意金”“保证金”等名义反复收费;多名“婚托”轮流与同一消费者见面,消耗服务次数。
(四)合同签约违规。合同内容未遵循公平原则,设定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免除自身应承担的退款责任。
(五)收费管理混乱。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未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计价方法;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以预付费方式提供服务的,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价款、预付款退还方式和违约责任;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且拒不按照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退还预付款;在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可能影响正常提供服务时,仍继续收取预付款;在预付费合同履行期间,存在降低服务质量或任意加价的行为。
(六)关键信息审核流于形式。对征婚者身份信息、婚姻状况、学历、职业等关键信息不核验或核验走过场,明知信息虚假而予以发布;默许或纵容用户填写虚假信息,导致“婚托婚骗”有机可乘;以“保护隐私”为由拒绝核实征婚者身份,实则放任虚假信息泛滥。
(七)个人信息泄露滥用。未经征婚者同意,将其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第三方,用于商业推广营销等目的;收集征婚者信息后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内部管理混乱,员工随意查阅、复制、传播征婚者信息;未建立信息安全保护制度,未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系统存在安全漏洞,导致信息被非法窃取。
三、婚介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依法经营义务
1.依法办理登记备案。从事婚介服务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包含婚姻介绍服务;从事婚介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向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线上开展婚介服务的网站、APP应当依法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核准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严禁未依法办理登记擅自从事婚介服务,严禁超范围经营。
2.主动纳入监管范围。各婚介机构应当主动配合属地民政部门开展底数摸排和信息归集,如实提供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联系方式、从业人数、服务范围等基础信息,及时录入自治区数字民政婚姻登记系统婚介信息管理模块,建立电子监管档案。机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属地民政部门报备更新。
3.依法开展婚介服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婚姻介绍服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不得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有配偶者提供婚介服务,不得包办、买卖婚姻,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二)信息公示义务
1.明码标价。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计价方法,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以预付费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服务内容、价款、预付款退还方式和违约责任。
2.公示机构信息。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或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从业人员信息、服务流程、投诉举报电话等。线上婚介平台应当在网站、APP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平台运营主体信息、服务规则和投诉渠道。
3.真实宣传。不得对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对婚介服务效果作“包成功”“保证脱单”等与实际不符的承诺;不得虚构婚介成功率、编造成功案例;不得对征婚者数量、质量、来源等作不真实描述。
(三)配合检查义务
1.如实提供资料。在专项行动自查自纠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如实向民政、市场监管、网信、公安等部门提供机构基本信息、服务合同、收费凭证、宣传材料、客户信息(在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前提下)等相关资料,不得隐瞒、谎报、销毁证据。
2.不得拒绝阻挠。不得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挠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不得煽动、组织他人干扰检查工作。对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故意拖延、推诿。
3.配合联合执法。积极配合民政、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的联合执法检查,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如实回答询问、提供相关证据,不得在不同部门检查中提供不一致的信息或材料。
(四)整改落实义务
1.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对照民政部明确的7项重点整治内容(登记服务违规、虚假营销、“婚托”欺诈、合同签约违规、收费管理混乱、关键信息审核流于形式、个人信息泄露滥用),逐项开展全面自查,如实填写《婚介机构自查自纠表》,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按属地民政部门要求时限报送。
2.限期整改发现问题。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和有关部门检查指出的问题,应当立即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向属地民政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对瞒报不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列为重点整治对象,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3.建立长效机制。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客户信息审核、服务合同管理、收费公示、投诉处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规范从业人员行为,签订《婚介从业行为承诺书》,推动诚信规范经营常态化。
四、违法违规后果
(一)行政处罚。对存在虚假宣传、价格违法、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场监管、网信、公安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信用惩戒。对违法违规婚介机构,将依法纳入信用记录,通过蒙速办APP、“内蒙古民政通”小程序婚姻服务专区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实施信用惩戒。对严重违法失信机构,依法实施行业禁入。
(三)典型曝光。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违法违规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政务平台等渠道予以公开曝光,形成有效震慑。
(四)移送司法。对利用婚介服务实施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投诉举报渠道
为更好保障群众权益、规范行业发展,我市常态化开放监督举报渠道:

婚介行业,成就的是千家万户的幸福,传递的是城市的温暖善意。希望全市各婚介机构珍惜行业口碑、坚守从业初心,多一份真诚、少一点套路,多一份透明、少一点隐瞒。
让我们以本次专项整治为契机,主动自查、自觉规范、诚信服务、携手共治,共同摒弃行业乱象、弘扬文明婚恋新风,打造可信、可靠、暖心、规范的赤峰婚恋服务环境,为群众幸福保驾护航!
赤峰市民政局
202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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