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赤峰市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印发的《地名备案公告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自治区民政厅指导下,组织全市开展地名备案公告工作。
一是做好研究部署,细化工作开展方式。组织力量研究《地名管理公告办法(试行)》与《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地名备案公告管理模块上线运行的通知》具体要求,梳理2022年至今全市命名更名地名58条,确定纳入系统录入范围地名数据19条,并对不纳入系统的39条地名的备案公告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结合本年度赤峰市民政工作要点,制定印发《关于做好国家地名信息库相关工作》的通知,围绕明晰备案公告权限、分类录入地名信息、数据质量要求等方面,细化本次工作开展方式。
二是加强沟通指导,优化工作成效质量。新系统上线后,市民政局加强沟通指导,注重上下联动,积极主动征询旗县区意见建议,针对实际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一方面加强与自治区民政厅沟通,集中反馈系统运行情况,掌握问题处理方式方法,试运行期间共集中反馈问题与建议3次,其中1条建议被上级部门采纳;另一方面加强指导旗县区开展备案公告工作,指导相关旗县区为当地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开通备案系统,修改备案公告地名22条(其中3条为试运行期间新增地名),占全区总数29.3%(占全国总数13.4%),位列全区前列。
三是总结试点经验,固化成果规范工作。试运行结束后,市民政局根据市-县两级实际工作情况,整理备案公告工作注意点,并向自治区民政厅反馈3条优化工作建议;依据系统要求对不需要纳入系统的39条地名的备案材料进行规范化处理,同时根据系统要求,规范全市新命名更名地名在地名命名更名全环节工作流程和材料格式,要求做到审批权限划分清晰、地名审批文件规范、系统录入数据简明、工作开展依法及时、公告格式全市统一;同时将使用地名备案公告系统进行地名管理工作纳入全市民政年度评估重点评估项目,确保系统顺利运行。(王新)